100年9月21日 100學年度第1次學術主管會報通過
100年10月5日 100學年度第2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
102年5月22日 101學年度第9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
109年12月9日109學年度第7次學術主管會報修正通過
112年3月29日111學年度第14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(以下稱本校)為鼓勵教師研究發展,協助教師已出版專書取得嚴謹之專書審查證明,特訂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書委託審查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作為教師升等、專書獎助、專書計點等證明之用。
二、依據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下列單位審查通過出版之學術專著,於教師申請升等時不需再申請專書委託審查:
(一) 國內外大學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。
(二) 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。
(三)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受理專書書稿審查之期刊編輯委員會。
(四)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彼此合作出版,或與出版社合作出版,且共同設有出版編輯委員會。
(五) 本校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有編輯委員會審查機制之出版社,並送校教評會備查者。
凡教師學術性專書著作有下列情形者,得委由圖書館出版中心代送外審:
(一) 擬申請本校專書計點、專書獎助。
(二) 非由上述單位審查出版而欲取得嚴謹之專書審查證明。
三、本校「出版中心學門編輯委員會」可就專書之學術性決定是否代送外審,若專書具學術性,則建議三名校外學者專家,採匿名方式進行審查。
四、申請程序
(一) 請申請人備專書四冊、檢附「專書委託審查申請表」,註明申請用途,送圖書館出版中心,並先繳納三名審查者之審查費。
(二) 專書審查至少需費時二個月,請申請者自行掌控送審時間,以免錯過各項申請時程。
五、審查費用
(一) 專書委託審查之審查費比照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出版中心出版品審查費給付標準」支付。
(二) 申請人請先至出版中心繳納審查費,若三位審查者審查總分達三分以上,將由本校研發處補助審查費,並退還申請人繳納之審查費。
六、本要點經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